
健康热词:
据介绍,药企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横向垄断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串通起来达成垄断协议。比较典型的是2016年,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等企业在药品“别嘌醇片”上,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最终被反垄断部门处以近400万元的罚款。
除了药企之间聚会谋划,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会,商量划分销售区域和控制产量的行为,也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二是纵向垄断行为,即上下游之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迄今为止,我国几乎没有药企因为实施纵向垄断被罚。但有些药企虽然不直接控制药品零售商的价格,但通过控制供货量和返点水平,试图对药品零售价格产生影响,也可能遭到反垄断部门的调查。
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一些小品种的原料药,被人独家买断经营后,出现大幅涨价行为。有的成本只涨了5%,价格却在短期内涨了50%,这些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一些外资药企在自己开发的原研药专利即将到期(20年)时,对专利改头换面,在药效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申请新的专利以阻挠仿制药上市,这也可能成为反垄断部门调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