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南京玄武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案。准备离婚的男方在未告知女方的情况下,没有续费冷冻的胚胎,造成了胚胎被医院销毁。
当事人为丈夫李某和妻子方某(系化名)。
扬子晚报报道,两人同为老乡和校友,2004年确定了恋爱关系。
毕业后,男方选择前往美国留学,两人感情仍然稳固。
2010年他们登记结婚,随后女方也来到美国陪读。
婚后几年间,因为环境条件和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没有孩子。
2014年底,夫妻二人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医院从女方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授精存活6个胚胎,女方移植了一枚胚胎,后来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不幸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
2015年,妻子回国工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关系也出现了裂痕。
2016年,男方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双方尚有感情基础法院并未判离。与此同时,存放在美国某州立医院的5个胚胎,因为男方拒绝续费,半年后被院方销毁。
直到2017年6月,丈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时,妻子在法庭中才得知这个晴天霹雳——胚胎已遭废弃。
从恋爱到婚姻,十多年过去了。妻子已经36岁,至今没有生育过。
对于丈夫单方面废弃胚胎,妻子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重大打击。法庭上,仍然不想离婚的她提出,丈夫必须赔偿自己抚慰金5万元。
她向法庭提出,冷冻储存的胚胎,不仅关乎生育,也是自己爱情的结晶和情感的寄托。
丈夫却认为,冷冻储存的5个胚胎,根据双方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的约定,每半年需要续费一次。2016年3月,因为对婚姻感到失望而停止续费,男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离婚后也不想让双方再有任何交集,因此废弃胚胎也是他的合法和正当的选择。
南京玄武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男方赔偿抚慰金3万元。
法院为什么认为
单方废弃胚胎要赔钱?
法官: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当处置胚胎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合议庭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
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男方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女方身体有一定的伤害。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
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存在身体上损害。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
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也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也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虽然根据伦理、一般的观念和司法政策,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移植胚胎。但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男方想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准许。何况,废弃行为难以保证是一方冷静状态下的慎重决定,有时,也不一定符合废弃男方本人的利益。
此外,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夫妻不续费
医院通常怎么处理冷冻胚胎?
现如今,不少家庭饱受不孕不育的困扰,而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让他们重新看到了生育的希望。在上述的案例中,由于男方没有按时交纳费用,半年后,美国医院销毁了胚胎。
那么,夫妻双方如果离婚、意见不一、不续费……冷冻的胚胎怎么处理?
我们采访到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生殖中心的实验室主任童晓嵋副主任医师。
童医师说:“在邵逸夫医院,做试管之前,我们会给前来取卵的夫妻双方一份‘知情同意书’,由双方共同签署。其中就有约定:如果是夫妻双方离婚,或者是关于胚胎问题有不一致的书面意见,中心对这样的胚胎是不予移植的。如果不续费,中心会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另外,正常关系的夫妻双方不支付冷冻保存的费用,或是胚胎冻存超过三个月没有续费,中心也是要终止胚胎冷冻保存的。当然了,在此之前,我们都会告知夫妻双方。”
胚胎用还是不用
到底谁说了算?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丽华:
从法律上来讲,这个胚胎是双方共有。但胚胎最后是植入女方体内。所以,最终的权利属于女方。这个胚胎用还是不用,男方是无权处置的。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与医院做了相应的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来处理。
上述案例中,男方将胚胎擅自做了处理,侵害了女方的权利,对于女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很大。因此,男方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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