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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对“7.30”道路交通事故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2018-08-02 06:00:00 星期四   杭州日报

7月30日19时许,竞舟路文二西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杭州”就“7·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发布两次续报。

“平安杭州”发布续报称:截至7月31日5时,该事故已致4人死亡、1人伤势较重、12人留院观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监控调取等取证工作,肇事车辆已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肇事驾驶人陈某某现在警方控制下接受医院治疗。

“平安杭州”发布“7·30”交通肇事案调查进展通报:7月30日19时06分许,陈某某(女)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西湖区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二西路口时,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截至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及事故当事人、讯问肇事者等,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自省立同德医院的消息,7月30日晚共有12名(8男4女)伤员陆续送往该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迅速根据伤员受伤位置的不同进行标记,并挂上颜色不同的紧急处置标牌,针对伤员采取“一人一组一方案”,为每位伤员配备专门的治疗团队,制定专门的治疗方案,积极组织救治。医院在7月31日上午和下午,分两次召集各救治小组对伤者的病情讨论,并组织普外科、神经外科、骨伤科、心胸外科、泌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放射科等多个科室专家对伤员进行联合会诊,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治疗。同时,针对事故伤员遭受到的突发打击,组织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目前,收治入院的伤员生命体征基本平稳,正在进一步严密观察治疗中。

说法

为什么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徐宗新

涉及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嫌这几个罪名——

一是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对应的是醉驾等情节,且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

二是交通肇事罪,这也是交通事故犯罪中最常见的。如果嫌疑人是因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死亡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构成本罪;

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车辆驾驶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险(如闹市区故意飙车、故意横冲直撞等),又放任这样的危险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当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如果嫌疑人驾驶车辆有目的性地故意伤害,甚至直接把人撞死,那涉嫌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前者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持反对态度;后者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持放任的故意态度。

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单纯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比如闯红灯、明知车子有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检修等)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量刑区间是3年以上7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驾驶人明知自己醉酒驾驶,仍把车开到闹市区,造成严重死伤结果,从其心态来讲,对结果是放任故意,可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定交通肇事罪。

在“7·30”道路交通事故中,嫌疑人如是因为驾驶技术原因或者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而仍驾驶上路等原因引发事故,那么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因为她主观上是反对发生人身伤亡后果的过失心态;如果是车辆本身偶发性、不可预见的故障造成事故,则属意外事件,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根据罪行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意犯罪主观恶性重,所以量刑重,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轻,所以量刑相对就轻,而意外事件无主观恶性,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我们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来准确定性。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黄洪连 柯静 通讯员 应晓燕    编辑:邹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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