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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费用发票明细中,大家经常会发现“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这些条目。这些名词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呢?
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总费用一般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条目共同构成。也就是说,医疗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
其中,医保统筹支付是指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医保直接报销的部分,这部分不需要参保人自己掏腰包。
这里还要对医保目录做一个说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按规定由医保基金与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在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就是我们常说的医保“三目录”。
职工医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与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略有不同,前者包含基本支付和大额支付,后者包含基本支付和大病支付。使用医保统筹支付,需要达到医保统筹地区起付线标准,各统筹区的这一标准也有所不同。同时要按照参加的医保类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医院级别的不同,执行对应的标准。比如,北京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线在职职工为1800元、退休职工为1300元。统筹基金支付两万元以内,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70%、85%;两万元以上,无论在哪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职工为80%。
在医疗费用发票中的个人自付项目,是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需要由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等。个人自付费用可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进行支付,不够的部分再用现金等方式支付。
医疗费用发票里,也常出现个人自费项目,这指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项目等,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费支付。
一个例子可以让您更好地理解医疗费用发票中的条目。北京在职职工小张因病在一家二级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总花费为6000元,其中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费用5600元。按照规定,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二级医院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为87%,那么小张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为(5600-1300)×87%=3741元,小张要支付的有1300元的起付线,医保目录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外的13%,以及自费部分的400元,总共2259元。